被告x医院在没有做全面检查的情况下,断定原告为直肠癌术后骨转移,并在被告核医学科完成云克+放射性核素锶89等综合治疗,后诊断为胸腰椎结核。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错误诊断及治疗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医学诊疗是一个整体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也是多方面的且具有持续性的,酌情认为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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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求
年12月30日,原告因腰部疼痛乏力20余天到被告x医院处就诊治。被告在没有做全面检查的情况下,就断定原告为“直肠癌术后骨转移”,并在被告核医学科完成云克+放射性核素锶89等综合治疗。之后的两次住院,被告都是以此病作治疗。原告在被告处三次住院治疗后,病情不仅不见好转,反而迅速恶化,原告被迫转至第三人处诊治。经第三人全面检查后,诊断原告为“胸腰椎结核”,“未见转移癌”,并依此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原告病情迅速好转。
二.患方观点
被告将原告病情诊断为“直肠癌术后骨转移”是错误的。被告对原告的错误诊断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如下损害:1.身体更加虚弱,头发迅速脱落,抵抗力迅速下降;2.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使原告最终不得不进行手术;3.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并对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故原告诉至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医方观点
原告-12-30至-1-13转核医学科之前,在胃肠外科住院期间,于-1-4及-1-5医院脊柱骨病外科会诊,局部压痛、叩痛,结合影像学检查考虑胸、腰椎转移瘤可能,建议行进一步穿刺活检及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1-8日经核医学科会诊,考虑第二次全身骨显像较手术时出现新发高代谢浓聚灶,所有CT及MR均提示肿瘤骨转移可能,局部又有占位,提示肿瘤复发进展可能。
医院曾建议手术等替代治疗方案,患者自行选择核医学治疗。-1-8原告的儿子黄某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