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医院类别、医院级别、住院医疗费用按不同比例进行报销。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元75%元以上85%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0元70%0元以上80%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0元65%0元以上75%
医院
—元60%元以上70%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元53%元以上72%
医院
—元50%元以上68%
省外
—元50%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元,剖宫产1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参保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主要是建立参保居民家庭账户(个人账户),按参保人数落实健康签约服务费。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今年为75元。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使用和继承。健康签约服务费每年人均25元,拨付至村卫生室、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用于参保居民门诊一般诊疗费和常见病、慢性病的跟踪管理等。健康签约服务费列入基金支出,我市在全省为首家出台政策的地市。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参照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整合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鉴定的门诊慢性病种和病人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的范围,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有10种,原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种有24种,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如下:
序号
病种名称
序号
病种名称
1
恶性肿瘤(不含非小细胞肺癌)
2
异体器官移植
3
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含终末期透析治疗)
4
糖尿病(不含Ⅰ型糖尿病)
5
高血压Ⅲ期
6
急性脑血管后遗症
7
肝硬化
8
帕金森氏病
9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0
类风湿性关节炎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
重症肌无力
13
精神分裂症
14
股骨头坏死
15
硬皮病
16
丙型肝炎
17
支架术后
18
混合型结缔组织病
19
干燥综合症
20
冠心病(非隐匿型)
21
结核病(不含耐多药结核病)
22
强直性脊柱炎
23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24
癫痫病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是指临床路径明确、诊疗相对规范但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门诊重特大疾病10种,住院重特大疾病33种,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确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从支付标准、用药治疗范围上给予政策倾斜,有效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就医负担,实现病种统一、待遇统一、流程统一。
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患疾病、诊断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我省规定病种范围的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其中,对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将符合规定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且患者不再负担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首自付的费用。
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其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焦作市人社大厦三楼社保卡大厅:
文章转载: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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